Saturday, March 13, 2010

Hapa-Na's Bylaws updated 8/9/2009

北美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北美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 簡稱「北美台灣客協」, 英文名
稱「Taiwan Hakk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In North America」, 簡稱
「HAPA-NA」。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北美台灣客家人, 協助台灣的客家人運動, 爭取客家權益, 延續
客家語言, 文化, 推展公共事務, 及為臺灣前途努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會長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發揚客家語言文化, 並爭取客家權益。
2. 聯合海內外客家人及台灣各語系族群共同推展台灣公共事務, 促進
台灣國家正常化。
3. 特別議案之研究及政策之研擬。
4. 關心臺灣客家人在北美之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學生會員兩種。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北美洲台灣客
家人或留學生及其配偶, 經本會會員二人推荐, 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或學生會員。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已繳當年會費者, 有出席大會, 發言, 表決, 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按時繳納常年會費。本會設置永久會員, 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即成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未經本會同意,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九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 喪失其會員資格:
1. 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2.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者。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以已繳當年會費者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審核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 討論表決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
1. 理事九名 (包括會長及副會長), 均由會員選舉產生。
2. 理事會下設選舉委員會, 負責提名及選舉事務。委員會設委員三名, 主任委員及委員皆由理事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間互選產生; 任期除首屆由選出後至同年年底止, 其餘皆由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1. 會長及副會長由選舉委員會在會長任期屆滿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之間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只有二人時, 經候選人同意, 可以選舉得票數次序決定正副會長。候選人得票相同時, 必須重新投票。
2. 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必須是入會二年以上之會員。
3. 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理事, 任期二年, 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4. 會長為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會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置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會長如不能行使職務時, 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任期二年。原則上每年改選一半, 由選舉委員會最慢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 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審察通過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以及分會成立之申請。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會務計劃, 編定預算。
4. 籌募經費, 制定本會各項章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由會長自基本會員中提名 , 經理事會同意後
任命之, 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由會長召開, 但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四分之
一以上連署, 會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會議通知及提案最慢須於大
會前二星期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無法親臨大會之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但每位會員至多只能為一人代
理。 代理之內容, 限於選舉與事先書面提案之表決。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與理事會分別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及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出席(包括委託代理者)方得開會。會議表決採多數決, 得票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但會章之修改, 會長與理事之罷免須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會之解散須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人$90 (配偶及學生會員$50), 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每人$50 (夫婦同為會員者$60); 學生會員$10. 自入會後下一會計年度起每年繳納。
3. 常年會費之變更, 由理事會議決, 經會員大會表決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多數通過後, 於次年實施。
4. 其他捐款或利息。
5. 為建立機制維持本會財務之健全 ,除非有特別需耍,當年透支以不得超過$2,000.00或前一年 度結餘之10% 為原則。
6. 授權會長不需經理事會通過,可支付使用會費。最高金額為 $250.00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分會之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人數在六人以上之地區, 以需要可向本會申請成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 分會之權利與義務:
1. 本會對分會逕稱總會。分會應遵行總會之宗旨及任務, 接受總會之督導與約束。
2. 分會會員應依總會章程加入本會為總會會員,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分會設立之詳細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日期須詳記於本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原章程於本會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成立時公布實施。 二零零六年修改, 由會員書面投票, 七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宣佈通過, 即時生效實。再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修改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即時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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