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7, 2010

「客家基本法(草案)」 Hakka Basic Law of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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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hi 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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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為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並基於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社會特質、保障客家族群基本權益與實現平等權,以及客家文化為臺灣本土文化之重要一環,政府應積極建立客家政策機制,逐步落實相關措施,具體調整體制與重建價值,進而重建客家文化及其尊嚴,以實踐一個多元族群和諧共榮之社會。然而,臺灣客家族群長期以來卻未受到應有之重視,而面臨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之危機,連帶使得作為族群特色之語言及傳統日益流失。為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客家文化之傳承及發揚實刻不容緩。政府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責推動全國客家事務及相關行政。數年來積極復甦客家語言、振興客家文化、發展客家產業,雖已獲致相當成果,並奠定扎實基礎,但由於行政措施仍有其侷限,缺乏法源依據,致使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為期建立制度性規範,確保客家事務法制化,以增強推動之力度與效果,確立客家事務未來基本方向,藉此建構客家事務施政總目標,爰擬具「客家基本法」草案,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二、行政院審議協調客家事務之機制與全國客家會議之召集。(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三、客家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之原則。(草案第五條)四、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草案第六條)五、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草案第七條)六、客語認證、推廣措施及客語無障礙環境之建構。(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七、客家學術研究之推展。(草案第十一條)八、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之保障。(草案第十二條) 九、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之推動。(草案第十三條)十、「全國客家日」之訂定。(草案第十四條)


客家基本法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    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       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第四條 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
第五條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第六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    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
第七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第八條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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