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0, 2010
DC-Hakka 桐花演唱會2010
Dear all:
Thanks to Thomas Lin sharing with us two photo albums here.
So glad to see a successful event in DC.
We are pleased to get chance to view those behind the scenes photos. It is all about the Team-Work! Go DC-Hakka!
1.) 5/15/2010 - the day before
2.) 5/16/2010 - the Conc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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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5/2010 - the day before
2.) 5/16/2010 - the Concert
Thursday, May 13, 2010
Hakka DC are having fun with Hseih and Tsai...
Please enjoy this slideshow featuring the fun gathering on 5/9/2010.
Hakka DC is celebrating Tung Fa Festival!
click the following link:
Hakka DC is celebrating Tung Fa Festi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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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6, 2010
反對中生來臺法案聲明
反對中生來臺法案聲明
2010年5月1日
最近馬英九政府執意迅速開放中生來臺,大舉進駐高等學府,美其名為學界爭取經濟利益,多位大學校長不察中生駐校將為校園帶來的災禍,沾沾自喜地公開支持中生來臺法案,海內外關心臺灣社會安定自由的國民呼籲臺灣朝野慎重體察中生來臺政策對社會及各人家園的長遠衝擊,及時作明智的選擇,維護自身後代及臺灣民眾的長遠利益。
中生來臺實際上又為中共開闢一條統戰的管道,據多方報導中共始終利用每一個與臺灣的交流活動,設計統戰目標,執行統戰計劃,眾所周知,知識青年是革命先鋒,對社會最具正面影響力或負面破壞力,中共絕對不會放過這大好機會,布置天羅地網,利用大批精選的中生特務,分佈臺灣各角落,布局顛覆組織公開執行統戰陰謀,伺機向大學及社會知識份子灌輸親共思想,騙取同情,甚至策動顛覆運動,國民黨國共交手經驗豐富,馬政府心知肚明中生是中共精選的統戰特務,不論國民黨如何布局監視機制,明爭總不如暗鬥的利害,國民黨及臺灣社會終究會吃大虧,一步一步的跳進中共的陷阱,無以自拔,國民黨兩年來的各項倾中政策,以開放中生來臺政策對中共併吞臺灣的策略提供最利害的武器,相對的也將臺灣安定的社會推下極端的險境。
馬英九政權謀士如雲,對中國改朝換代遺臣的命運或中共政權容忍異己的記錄該瞭若指掌,安分經營臺灣民主體制,或棲身中共屋簷之下戰戰兢兢茍且偷生,熟強熟弱,馬英九政權上下該心知肚明。
海內外關心臺灣安定自由的國民呼籲馬英九政府上下深思熟慮懸崖勒馬潔身自保,維護後代的長遠利益,切莫與虎謀皮,葬身虎口。
我等同時呼籲臺灣民眾也繼續向臺灣政要抗議中生來臺法案,為維護後代的長遠利益及臺灣的安定自由,持續努力打拚。
北美臺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 會長李常吉
Saturday, March 13, 2010
Hapa-Na's Bylaws updated 8/9/2009
北美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北美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 簡稱「北美台灣客協」, 英文名
稱「Taiwan Hakk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In North America」, 簡稱
「HAPA-NA」。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北美台灣客家人, 協助台灣的客家人運動, 爭取客家權益, 延續
客家語言, 文化, 推展公共事務, 及為臺灣前途努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會長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發揚客家語言文化, 並爭取客家權益。
2. 聯合海內外客家人及台灣各語系族群共同推展台灣公共事務, 促進
台灣國家正常化。
3. 特別議案之研究及政策之研擬。
4. 關心臺灣客家人在北美之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學生會員兩種。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北美洲台灣客
家人或留學生及其配偶, 經本會會員二人推荐, 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或學生會員。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已繳當年會費者, 有出席大會, 發言, 表決, 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按時繳納常年會費。本會設置永久會員, 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即成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未經本會同意,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九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 喪失其會員資格:
1. 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2.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者。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以已繳當年會費者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審核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 討論表決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
1. 理事九名 (包括會長及副會長), 均由會員選舉產生。
2. 理事會下設選舉委員會, 負責提名及選舉事務。委員會設委員三名, 主任委員及委員皆由理事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間互選產生; 任期除首屆由選出後至同年年底止, 其餘皆由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1. 會長及副會長由選舉委員會在會長任期屆滿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之間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只有二人時, 經候選人同意, 可以選舉得票數次序決定正副會長。候選人得票相同時, 必須重新投票。
2. 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必須是入會二年以上之會員。
3. 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理事, 任期二年, 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4. 會長為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會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置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會長如不能行使職務時, 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任期二年。原則上每年改選一半, 由選舉委員會最慢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 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審察通過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以及分會成立之申請。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會務計劃, 編定預算。
4. 籌募經費, 制定本會各項章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由會長自基本會員中提名 , 經理事會同意後
任命之, 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由會長召開, 但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四分之
一以上連署, 會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會議通知及提案最慢須於大
會前二星期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無法親臨大會之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但每位會員至多只能為一人代
理。 代理之內容, 限於選舉與事先書面提案之表決。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與理事會分別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及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出席(包括委託代理者)方得開會。會議表決採多數決, 得票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但會章之修改, 會長與理事之罷免須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會之解散須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人$90 (配偶及學生會員$50), 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每人$50 (夫婦同為會員者$60); 學生會員$10. 自入會後下一會計年度起每年繳納。
3. 常年會費之變更, 由理事會議決, 經會員大會表決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多數通過後, 於次年實施。
4. 其他捐款或利息。
5. 為建立機制維持本會財務之健全 ,除非有特別需耍,當年透支以不得超過$2,000.00或前一年 度結餘之10% 為原則。
6. 授權會長不需經理事會通過,可支付使用會費。最高金額為 $250.00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分會之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人數在六人以上之地區, 以需要可向本會申請成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 分會之權利與義務:
1. 本會對分會逕稱總會。分會應遵行總會之宗旨及任務, 接受總會之督導與約束。
2. 分會會員應依總會章程加入本會為總會會員,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分會設立之詳細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日期須詳記於本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原章程於本會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成立時公布實施。 二零零 六年修改, 由會員書面投票, 七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宣佈通過, 即時生效實施。再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修改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即時生效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北美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 簡稱「北美台灣客協」, 英文名
稱「Taiwan Hakk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In North America」, 簡稱
「HAPA-NA」。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北美台灣客家人, 協助台灣的客家人運動, 爭取客家權益, 延續
客家語言, 文化, 推展公共事務, 及為臺灣前途努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會長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發揚客家語言文化, 並爭取客家權益。
2. 聯合海內外客家人及台灣各語系族群共同推展台灣公共事務, 促進
台灣國家正常化。
3. 特別議案之研究及政策之研擬。
4. 關心臺灣客家人在北美之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學生會員兩種。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北美洲台灣客
家人或留學生及其配偶, 經本會會員二人推荐, 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或學生會員。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已繳當年會費者, 有出席大會, 發言, 表決, 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按時繳納常年會費。本會設置永久會員, 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即成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未經本會同意,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九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 喪失其會員資格:
1. 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2. 會員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者。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以已繳當年會費者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審核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 討論表決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
1. 理事九名 (包括會長及副會長), 均由會員選舉產生。
2. 理事會下設選舉委員會, 負責提名及選舉事務。委員會設委員三名, 主任委員及委員皆由理事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間互選產生; 任期除首屆由選出後至同年年底止, 其餘皆由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1. 會長及副會長由選舉委員會在會長任期屆滿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之間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只有二人時, 經候選人同意, 可以選舉得票數次序決定正副會長。候選人得票相同時, 必須重新投票。
2. 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必須是入會二年以上之會員。
3. 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理事, 任期二年, 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4. 會長為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會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置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會長如不能行使職務時, 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任期二年。原則上每年改選一半, 由選舉委員會最慢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名, 經會員書面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從一月一日起至 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審察通過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以及分會成立之申請。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會務計劃, 編定預算。
4. 籌募經費, 制定本會各項章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由會長自基本會員中提名 , 經理事會同意後
任命之, 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由會長召開, 但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四分之
一以上連署, 會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會議通知及提案最慢須於大
會前二星期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無法親臨大會之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但每位會員至多只能為一人代
理。 代理之內容, 限於選舉與事先書面提案之表決。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與理事會分別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及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出席(包括委託代理者)方得開會。會議表決採多數決, 得票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但會章之修改, 會長與理事之罷免須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會之解散須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人$90 (配偶及學生會員$50), 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每人$50 (夫婦同為會員者$60); 學生會員$10. 自入會後下一會計年度起每年繳納。
3. 常年會費之變更, 由理事會議決, 經會員大會表決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投票多數通過後, 於次年實施。
4. 其他捐款或利息。
5. 為建立機制維持本會財務之健全 ,除非有特別需耍,當年透支以不得超過$2,000.00或前一年 度結餘之10% 為原則。
6. 授權會長不需經理事會通過,可支付使用會費。最高金額為 $250.00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分會之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人數在六人以上之地區, 以需要可向本會申請成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 分會之權利與義務:
1. 本會對分會逕稱總會。分會應遵行總會之宗旨及任務, 接受總會之督導與約束。
2. 分會會員應依總會章程加入本會為總會會員,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分會設立之詳細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日期須詳記於本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原章程於本會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成立時公布實施。 二零零
Thursday, January 7, 2010
「客家基本法(草案)」 Hakka Basic Law of Taiwan
Dear All,
Please review the download information about Hakka Basic Law, which has already gone through 立法院三讀通過 on 1/5/2010.
Looking forward to having our members' comments.
Chanchi 1/7/2010
=======================
客家基本法為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並基於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社會特質、保障客家族群基本權益與實現平等權,以及客家文化為臺灣本土文化之重要一環,政府應積極建立客家政策機制,逐步落實相關措施,具體調整體制與重建價值,進而重建客家文化及其尊嚴,以實踐一個多元族群和諧共榮之社會。然而,臺灣客家族群長期以來卻未受到應有之重視,而面臨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之危機,連帶使得作為族群特色之語言及傳統日益流失。為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客家文化之傳承及發揚實刻不容緩。政府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責推動全國客家事務及相關行政。數年來積極復甦客家語言、振興客家文化、發展客家產業,雖已獲致相當成果,並奠定扎實基礎,但由於行政措施仍有其侷限,缺乏法源依據,致使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為期建立制度性規範,確保客家事務法制化,以增強推動之力度與效果,確立客家事務未來基本方向,藉此建構客家事務施政總目標,爰擬具「客家基本法」草案,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二、行政院審議協調客家事務之機制與全國客家會議之召集。(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三、客家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之原則。(草案第五條)四、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草案第六條)五、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草案第七條)六、客語認證、推廣措施及客語無障礙環境之建構。(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七、客家學術研究之推展。(草案第十一條)八、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之保障。(草案第十二條) 九、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之推動。(草案第十三條)十、「全國客家日」之訂定。(草案第十四條)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 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第四條 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
第五條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第六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 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
第七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第八條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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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hi 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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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為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並基於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社會特質、保障客家族群基本權益與實現平等權,以及客家文化為臺灣本土文化之重要一環,政府應積極建立客家政策機制,逐步落實相關措施,具體調整體制與重建價值,進而重建客家文化及其尊嚴,以實踐一個多元族群和諧共榮之社會。然而,臺灣客家族群長期以來卻未受到應有之重視,而面臨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之危機,連帶使得作為族群特色之語言及傳統日益流失。為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客家文化之傳承及發揚實刻不容緩。政府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責推動全國客家事務及相關行政。數年來積極復甦客家語言、振興客家文化、發展客家產業,雖已獲致相當成果,並奠定扎實基礎,但由於行政措施仍有其侷限,缺乏法源依據,致使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為期建立制度性規範,確保客家事務法制化,以增強推動之力度與效果,確立客家事務未來基本方向,藉此建構客家事務施政總目標,爰擬具「客家基本法」草案,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二、行政院審議協調客家事務之機制與全國客家會議之召集。(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三、客家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之原則。(草案第五條)四、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草案第六條)五、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草案第七條)六、客語認證、推廣措施及客語無障礙環境之建構。(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七、客家學術研究之推展。(草案第十一條)八、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之保障。(草案第十二條) 九、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之推動。(草案第十三條)十、「全國客家日」之訂定。(草案第十四條)
客家基本法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 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 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第四條 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
第五條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第六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 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
第七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第八條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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